观众朋友们大家好,欢迎您收看今天的《诚信大讲堂节目》。本期节目邀请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晓一作客大讲堂,一起听听他的精彩讲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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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讲堂实录摘要:
“诚信”是一个属于道德范畴的永恒话题,其核心要义是内诚于心、外信于人,这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内外兼修、诚实无欺、讲求信用。
千百年来,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,它不仅是一个人接人待物的重要品质、一个国家赢得国际声誉的稳固基石,更是市场主体取得事业成功的基本前提。
管子说“非诚贾不得食于贾”就是强调了“诚信”对商人的重要性,告诫商人要有敬业精神、严于律已、诚信待人,并以此向商人揭示唯有诚信方能成就一翻事业的道理。
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,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作用。市场主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,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。
市场的本质是市场竞争,市场竞争是市场主体力图胜过竞争对手的一种对抗性行为,这种对抗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、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,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。但是,在市场竞争过程中,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和更大的利益,往往会采用一些不诚信的手段参与竞争,这种所谓的竞争不仅不会推动社会进步,还会破坏和妨害竞争,这就是“不正当竞争”。
我国在1993年就颁行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该法先后历经了3次修订,现行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将混淆、商业贿赂、虚假标识、误导性宣传、侵犯商业秘密、不当有奖销售等行为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明确了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纵观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所列明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发现,依法予以禁止和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都与市场主体的不诚信有关。那些不诚信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可能谋得了非法利益,但从最终结果上看,他们不仅不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,还会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,直至被市场淘汰。
因此,市场主体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,成长为“百年老店”,“内不欺已 外不欺人”、“不信不立 不诚不行”永远是必须恪守的发展信条。
视频素材由绿盾征信商丘服务机构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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